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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可以多个吗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是什么意思)

suetone 2024-03-06 10浏览 0评论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具有重要性和关键性的产品。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府支出单位以公共财政资金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则是在这一过程中所购买商品和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政府机构的运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具有关键作用。

对于政府采购核心产品是否可以多个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一个政府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购买不同类型的核心产品来支持其工作和服务的需求。这些产品可能涵盖了多个领域,例如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因此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可以是多个。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的多样性也符合市场竞争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如果政府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只能选择单一的核心产品,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和供应商过度集中,降低了市场竞争的程度。而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可以多个的情况下,可以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推动市场的发展和提高产品质量。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可以多个也有利于政府机构的风险分散和灵活性。如果政府机构只依赖单一的核心产品,一旦该产品出现问题或者市场变化,可能会对政府机构的运作和服务产生严重影响。而政府采购多个核心产品可以降低这种单一产品风险,提高政府机构对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可以多个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是政府机构需要在采购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多个核心产品的选择符合采购标准和公共利益。政府采购涉及到大量纳税人的财政资金,必须具有透明、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政府采购多个核心产品也需要考虑到产品之间的协同性和整合性。政府机构在购买多个产品时,需要确保这些产品可以有效地协同工作,达到整体服务目标。否则,过多的核心产品可能会导致资源分散和效率低下。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可以多个吗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是什么意思) 第1张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可以多个,这既有利于市场竞争和风险分散,也需要政府机构在实践中进行有效管理和协调。只有在严格遵守采购规范和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多个核心产品才能真正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提升。


在招投标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取高价还是低价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2、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 规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 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 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

如何切实解决好货物采购的品牌问题

近日,从媒体获悉关于品牌问题的争议在业内再起波澜。 在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中,能不能指定品牌采购、不指定品牌又该如何操作、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投标该作何种限制等一系列问题,既有法律、文件层面的原则性规定,又有实践中的探索,还有理论上的争鸣。 目前关于品牌问题的相关规定及实践中的做法 法律规定:不得指定品牌采购,这是一种理想化模式。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文件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投标原则上仅能有一家。 财政部给河北省财政厅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03]38号)指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原则上只能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实践做法:多品牌竞争采购,业内赞同者较多。 鉴于不定品牌采购有较大的操作难度,业内常用的做法是推荐多个性价比相近的参考品牌,至少3个以上,通常为5到8个,以保证竞争的充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投标问题,有作限制的,即只能有一家供应商投标,还有未作限制的。 采用推荐多个参考品牌来采购,尽管较好地解决了法律规定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但多品牌采购中也有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变相指定单一品牌采购,如将不同档次的品牌放在一起,事实大家只会选择价位低的产品来投标,价位较高的产品基本“没戏”,只是“陪冲”而已如有单位在服务器采购项目中将IBM、SUN、清华同方、浪潮等品牌放在一起,试问在这样的采购方案中,IBM、SUN能有机会吗;二是进口产品与外国品牌的问题,不少单位偏好采购外国品牌,未能严格执行优先购买国货的规定。 如何切实解决好货物类采购的品牌问题 指定品牌采购不被允许,那么就可能出现变相指定品牌的现象,制造商就成了“幕后推手”,采取授权报备、价格保护等手法以促成投标供应商数量达三家以上,常常授意不同地区的代理商或同一地区的多家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 如此的竞争就是虚假竞争,吃亏的采购人。 反对直接指定单一品牌和变相指定单一品牌采购行为。 实行多品牌竞争采购必须充分体现“竞争性”,保证参考品牌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竞争。 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人资金实力、工作需要,开展市场调查,选择适合自己的最佳性价比的多个品牌,数量要足够多,国产品牌应优先,具体操作上要体现公开性和合理性,实事求是,采取网上征集,专业评选等方法。 参考品牌与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产品性能及参数相配套,供应商如发现某一品牌不能满足招标采购文件提出的技术性能时,应及时取得厂商的相关证明,后与招标采购单位交涉。 多品牌竞争适用于竞争性采购方式。 多品牌竞争主要适用于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定点等采购方式。 采购活动中,对大宗货物首选公开招标方式,一方面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另一方面在供应商库中筛选出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电话邀请或友情提醒,努力扩大竞争。 防止串标和陪标行为。 重点是处理好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问题。 必须坚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供应商投标,如出现多家投标的,则应规定未取得厂商许可或授权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同时,针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招标文件应规定“如厂商对多家经销商授权,则该品牌该型号产品所涉投标全部无效”。 形成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经销商之间的竞争。 评标,如何评价不同品牌之间的差异。 建议在多品牌竞争的招标采购项目中,使用综合评分法,重视价格分值,兼顾技术指标和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 设置“品牌性价认可度”,分值在总分值的10%以内,由评审专家根据自己的评审实践经验,综合考虑用户对某品牌产品的认可度及反馈意见、某品牌在当地政府采购市场占有率等情况,独立地客观地对投标供应商所投品牌的性价认可度进行评估,酌情打分,不同品牌分值差要控制。 对不同品牌产品的性能还可采用现场演示的办法进行文辨别,以增强感性认识,防止出现误判的重大偏离。 特殊情况下需要指定单一品牌采购的处理。 主要是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产品,可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不同经销商之间进行二次询价。 但协议供货项目如处在公开招标阶段,不应指定品牌,也不应采用推荐多个参考品牌的方法进行,只要符合条件的制造商,均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不涉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问题。 鼓励制造商走向竞争前台 品牌竞争必须确保采购人利益不受损,更好更多地得到实惠,政府采购的最终目标是为保障政府运转提供产品和服务,而这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应是公允的、经济的。 采购机构要致力于构建公平交易、竞争有序的招投标秩序,让越来越多的制造商关注、参与、信赖政府采购,乐意为采购人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 首先,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提高驾驭品牌竞争时代采购操作的能力。 走出指定品牌采购的老路,创新多品牌和不指定品牌招标的方法,力求公平合理,客观公正。 其次,对投标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不得人为设限,不搞地域歧视和差别待遇。 特殊资格条件设定应是招标采购项目必需的、合理的,不能随意拨高或有所指定,更不得以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为由排挤甚至封杀外地产品。 再次,采购项目的配置要力求通用化,是市场上的“大路货”,而非少数几家甚至仅有一家生产的特殊商品,从根本上杜绝货源控制现象,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品牌竞争。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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