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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核心产品是什么意思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同一品牌)

suetone 2024-03-06 8浏览 0评论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是指政府在进行采购时所专门选定的主要产品,通常在某一领域占据重要地位或具有关键作用的产品。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同一品牌,则意味着政府在采购该领域产品时倾向于选择同一个品牌,可能出于统一标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或其他考虑。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不仅关乎政府运作的公正性、透明度,更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核心产品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的选择关乎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全局。政府在采购过程中选择具备核心技术、核心知识产权的产品,可以提高国家在特定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国家在全球产业链中的话语权和竞争力,有利于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的实施。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同一品牌可能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一方面,在政府采购中,产品同一品牌可以减少政府在产品选择、比较、评估等环节的时间和成本,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同一品牌的产品还可以通过集中采购,获得更好的价格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同一品牌还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政府作为一个重要的采购主体,其对某一品牌产品的持续采购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市场需求,带动企业持续创新和发展,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信和合作,促进产业链的发展和完善。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同一品牌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政府采购过于依赖同一品牌产品可能会造成市场垄断,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活跃度,不利于其他品牌产品的进入与发展,导致市场的僵化和创新的受阻。

政府采购同一品牌产品可能存在潜在的质量风险。如果政府盲目追求品牌而忽略产品的实际质量和性能,可能会影响政府采购的效果和实际效益,甚至对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造成损害。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同一品牌也可能受到政治因素影响。政府在选择核心产品同一品牌时,是否考虑到政治因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都值得关注和思考。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是什么意思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同一品牌) 第1张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同一品牌是一个综合性的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合理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政府采购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同时,根据单一来源程序:在一个项目开始前,应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和依据,书面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因此,实际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在进行申报的时候就已经是指明了明确供应商的,也就是说,在项目批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时候,就已经是指明了哪一家公司才能参加投标,而其他公司无权进行投标。 所以,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根本就不可能出现2家公司来投标。 而这种招标方式是谈判小组与这个指定的公司进行谈判来完成的,而不是通过2家公司的竞争来完成的。

在招投标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取高价还是低价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2、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 规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 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 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

询价采购和招标采购各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从含义上来说,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 区别:1、要求范围不同:询价采购的产品都是标准化的,只把价格作为采购主要标准。 招标采购的要求相比更多范围更广,综合相关条件择优选择,价格是其中一项,所有条件综合考量。 2、适用范围不同: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最通用的方法之一。 招标采购适用于社会大多数行业。 3、招标的范围不同:招标采购是向整个社会公开招标。 询价采购是在选定的若干个供应商中招标。 扩展资料:询价采购的缺点:1、询价信息公开面较狭窄,局限在有限少数供应商,一般很少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满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现象较严重。 从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很难发现询价信息,很多询价项目信息不公开,不但外地供应商无从知晓相关的采购信息,而且当地的供应商也会遭遇“信息失灵”。 2、询价采购出现超范围适用,法律规定适用通用、价格变化小、市场货源充足的采购项目,实际工作中则是以采购项目的概算大小来决定是否采用询价方式。 询价并不是通用的“灵丹妙药”,有着确切的适用条件,实际工作中一些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询价作为主要采购方式,错误地认为只要招标搞不了的,就采用询价方式,普遍存在滥用、错用、乱用询价方式问题。 3、询价过于倾向报价,忽视对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和服务质量的考察。 法律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这是询价采购成交供应商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是不少人片面地认为既然是询价嘛,那么谁价格低谁“中标”,供应商在恶性的“价格战”中获利无几,忽视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指定品牌询价现象比较突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百科-招标采购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百科-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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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核心产品是什么意思 (政府采购核心产品同一品牌)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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